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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“请求数量”的计算规模为计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答应机关收到当事人答应请求的数量。
2. “受理数量”、“答应的数量”、“不予答应的数量”、“吊销答应的数量”的计算规模为计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答应机关作出受理决议、答应决议、不予答应决议的数量,以及吊销答应决议的数量。
3. 准予改变、连续和不予改变、连续的数量,别离计入“答应的数量”、“不予答应的数量”。
主办单位: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:各镇(大街)、区级各部门